一、 暫不施行的爭議條文解析是否侵害立法權?
二、 個資法的修正與適用範圍
三、 敏感性資料蒐集之禁止及其例外
1.維護公共利益
2.經當事人同意
四、 新版個資法擴大規範對象,除企業外,個人及團體均受到規範
五、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時須經當事人面同意及對個人資料利用時之亦須書面同意,二者之區別何在?
七、 企業直接及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
八、 企業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須符合特定目的外,仍須符合哪些條件?
九、 企業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仍須符合哪些條件?
十、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所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必須包含哪些項事項?
十一、主管機關的檢查權及罰鍰以外的裁處
十二、民事賠償責任
1. 無過失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企業必須自行舉證沒有違反個資法,方得以免負損還賠償責任!)
2. 賠償金額(企業違反個資法時,被害人縱無法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亦可請求每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而多數當事人時最高為二億元。)
3. 自由心證
十三、 行政責任
違法蒐集、處理與利用相關法規,限期未改善,行政罰鍰每次可罰5~50萬元。
十四、 刑事責任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而產生損害時,意圖營利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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