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105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企業界擔憂,工時減少後,一旦碰到急單恐無力應付。
勞動部官員表示,現行法令已准許實施兩周、四周與八周變形工時,已足夠企業彈性調配。
因此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特將工時縮短後可能的工作型態製表,提供各界參考。

註: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條件
第一,下列,勞委會指定的行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
沒有在上述列表裡的行業,是不能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的。
第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第三,前兩個條件成立之後,這間公司要適用四週變形工時,還必須「預先安排班表」,讓員工了解工時調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