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五一勞動節雇主是否應給予勞工朋友休假一日?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訂19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五一勞動節即屬此19個節日之一,即只要勞工的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者,五一勞動節應休假一日。 有些事業單位為了要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經過工會或者勞資會議同意採用變形工時的作法,例如:將每二週4小時的工時調移至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時為8小時24分時,每二週工時仍為84小時,則國定紀念日則仍未減少,因此勞動節仍應休假一日。 若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勞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每二週工時為80小時,且已將五一勞動節調移至某週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者,則五一勞動節當日無須給假。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且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應放假一日。 資料來源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
人氣4456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
|
||||||||||||||||||||||||||||||||||||||||||||||||||||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推動國內職工福利事業之發展、增進全國職工福利事業之永享 | ||||||||||||||||||||||||||||||||||||||||||||||||||||||
Powered by XOOPS 2.3.2 © 成立於2008 The XOOPS Project | 回頂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