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福委會之帳務處理為何?
1.設帳記載及其列支現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事項。營利事業依資本額提撥或由員工薪資扣撥者,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收到款項時,以『職工福利基金』處理。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下列支,惟如超過動支比率表規定時,超過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營利事業可以『其它費用』科目列支。如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它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以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之40%為限。
2.茲摘錄列帳原則如下表:
支出部分
1.自93年7月22日起各款動支比率已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
2.現金補助方式給予:應以直接並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
3.各項補助費之性質:
營利事業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有關職工福利之各項費用,應在職工福利金下支出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設帳詳細記載收支事項,其會計記錄已如前述。至於支付各項補助費予員工時,員工應否於取得各項補助費年度視為所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需視補助費之性質而定。茲列舉說明如下:(67.08.10台財稅第35394號函)
(1)職工互助金:營利事業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每月於每個員工薪津內各扣0‧五%撥充為職工福利金,因營利事業於發給員工薪資所得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故職工福利委員會利用該筆福利金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免予扣繳,員工取得時免納所得稅;惟發給之補助費超過該筆互助性之福利金時,超過部分應列單申報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員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它所得申報。
(2)職工子女教育獎勵金: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子女教育獎助金,有一般性補助與附條件獎勵之別。(61.08.15台財稅第36893令)
a.以在校學業及操行成績達於某項標準,始發給子女教育獎勵金者,員工於取得時,可以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b.沒有附條件而為普遍發給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員工應列入其它所得申報課稅。
(3)職工及眷屬死亡喪葬費:員工本人死亡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喪葬費,視為死亡人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喪葬費;職工眷屬死亡給付者屬於一般性補助性質應併入員工其它所得申報課稅。
(4)給付職工及眷屬傷病醫療補助費及職工遭遇重大災害救助,應併入其它所得,惟可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個人及其扶養親屬之醫療費、災害損失列舉申報扣除。
(5)員工結婚、生育、住院等補助費及年節慰問金,應併員工其它所得申報。
(6)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每餐不超過新台幣六十元及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以上視為員工其它所得者,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給付時,均免扣繳稅款,但應將受領補助費員工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給付金額等,依照規定格式,列單申報稽徵機關。